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建〔2020〕2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
《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第2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4日
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下同)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与抽查,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检测、消防测绘、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不得与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督促各方主体整改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问题。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
第七条 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项目补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可以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含电影院、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美容院、棋牌室、足疗店、无桑拿功能的浴室等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指单体建筑内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下同)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九条 前条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单次申报时,同一项所列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面积不叠加计算:
(一)同一单体建筑内的不同场所分属不同项的。
(二)同一单体建筑内的不同场所属于同一项,但分属不同的社会单位,且分布在不同防火分区的。
(三)同一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内的。
第十条 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扩建、改建时,其扩建、改建部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扩建、改建时,扩建后整体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扩建部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改建部分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其改建部分纳入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 纳入本市政府采购名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其出具的消防专项审查合格意见和审查报告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十三条 属于既有建筑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申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应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满足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三)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复核意见(涉及建筑顶部加层、建筑内部夹层或所在建筑结构体系、荷载改变时提供);
(五)所在既有建筑使用性质相关证明文件及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未改变使用性质承诺书”(仅涉及改建工程未改变使用性质时提供)。
涉及建筑顶部加层、建筑主体投影线范围外扩建,或涉及工业、住宅使用性质变更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涉及商业(含商办)内部改建的,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四条 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专家评审应当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完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不予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属于新建的特殊建设工程应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施工图联审系统正式受理时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属于《暂行规定》明确的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可以按专家评审时确定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鼓励采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属于既有建筑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原则上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原消防技术标准,鼓励采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一)不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和建筑防火分类、不属于建筑整体使用功能变更,且根据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不属于大类之间使用性质变更的扩建、改建工程,除扩建、改建区域的建筑平面、建筑材料、安全疏散和新增消防设施外的消防设计。
(二)不改变使用功能且仅涉及吊顶、墙面、地面装饰装修的既有建筑改建工程,除装饰装修区域的建筑材料、安全疏散外的消防设计。
(三)已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且尚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涉及主体结构改变或大类之间使用性质变更的局部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报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应予以退件,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十八条 经纳入本市政府采购名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合格意见和审查报告,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超出纳入本市政府采购名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资质范围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内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方式规避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采用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方式规避国家现行标准执行的,依法从严查处。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不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消防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失实的,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从严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1)。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可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受委托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消防设施检测规范和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出具结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合格的消防查验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涉及既有建筑夹层、加层时提供)。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同时一并核查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现场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开展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表(附件2-1)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附件2-2)。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要抽查其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其中B1、B2级装修材料应抽查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对存有疑义的装修材料和消防产品也可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第二十八条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开展现场评定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符的,或抽查发现有评定结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再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复查时应对原抽查涉及单位工程不合格的大项按照2倍的抽样数量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消防验收按原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执行。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一条 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合格的消防查验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涉及既有建筑夹层、加层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同时一并核查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建筑合法性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时,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比例为人员密集场所50%(其中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下或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除外),其他工程5%。抽取比例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评定,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已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备案抽查按提交时适用的规范执行。对于不需要提供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备案抽查按照开工时适用的规范执行。新老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尚应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内容、专家评审要求、法律文书制作、档案管理等按照住建部《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2-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
2-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