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税地字〔90〕第43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检发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0年10月4日 宁税地字〔90〕第436号
税谱®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
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特指定本办法。
(一)税源管理
1、
印花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辖权进行管理。
2、建立
印花税纳税鉴定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含私营企业,不含个体工商业户),要认真做好
印花税纳税鉴定工作。
"三资企业"暂缓鉴定。
印花税鉴定工作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纳税鉴定后,纳税人使用新的凭证或变更鉴定的名称、内容时,凡属应纳税的凭证,除按规定缴纳
印花税外,应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鉴定,并填写
印花税纳税鉴定变更通知书(见附表),送达纳税人执行。
3、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采取定期汇总缴纳的方式,对有条件的单位,还可核准其自行镇开缴款书。纳税后由当地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
印花税汇总缴纳戳记。
4、对纳税人应税的各种证照及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实行由纳税人在书立或领受时及时按件贴花或计税贴花的缴款办法,并使用"
印花税票注销戳记"进行注销。
5、建立代售
印花税票网点: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立
印花税票代售单位,逐步形成代售网络,方便纳税人的贴花完税。出售
印花税票的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要做到日清月结,票帐、票款相符。
6、对税源大户,应责成其落实一至两名内部人员,负责本单位
印花税的汇总、申报、购花、贴花及检查等工作,以保证
印花税及时、足额上缴。
7、对代征单位的经办人员应集中进行业务培训,使之明确如何计税、贴花和注销,尽快熟悉代征工作。
(二)宣传、辅导、检查
1、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
印花税涉及面广,收入零星,税源分散以及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
印花税的政策规定,提高纳税意识。
2、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纳税自查,纳税自查后要将自查结果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3、对重点税源户要每年检查一次,并以点带面,开展面上的检查,并书写
印花税纳税检查报告,由纳税人盖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4、深入企业有关部门或科室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除对财务部门的凭证检查外,还应对其它有关部门使用的凭证进行检查。
5、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偷漏税行为时,要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6、对代征单位也要进行检查,帮助其熟悉税收法规,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办税水平。
(三)纳税档案
1、建立代售
印花税票和代征
印花税单位的档案,内容包括:代售代征申请书、税务机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检查记录等资料。
2、建立纳税户档案,内容包括:
印花税纳税鉴定书、
印花税汇总缴纳申报表及税务机关批准文件、纳税检查报告、税收违章通如书等有关资料。
3、专管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