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9月13日)深地税发〔1995〕3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45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凡设在我市范围内的,对其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仍按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