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30深府〔1998〕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府规〔201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深圳市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108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粤府
〔1997〕75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恢复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3%。契税征管由财政机关负责,并委托房地产登记机关代征,具体实施细则另文下发。深府
深府〔1994〕230号
230号文中有关暂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