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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26 豫国税函〔2005〕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 国税函2005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非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生产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