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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0-11 深地税发〔1996〕5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关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问题,由主管征收分局(所)负责核实。

  二、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从1996年1月1日以来已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核无误后,可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