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1998-10-13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税政〔2014〕1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法〔20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规定,为了便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对
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明确如下:
一、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