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01 深地税发〔2000〕5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检查分局、罗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交易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0]542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批复的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我市证券交易所为券商和上市公司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收取的股票交易经手费、席位管理年费、上市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