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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2-20 豫地税发〔1997〕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地税局,省国、地税直属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地税局,省第一税校、第二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扣除限款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仍按省劳动厅豫劳险〔1991〕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每年人均30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以后若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工防暑降温费,可按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安〔1996〕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掌握扣除。即:企业生产经营职工每人每天1元,科室管理人员每人每天0.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三、关于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暂按劳动人事厅豫劳人安字〔1990〕第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以内据实扣除。其中:保健食品标准按照省劳动、财政厅豫劳安﹝1996﹞19 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