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22 深国税发〔1998〕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2号
)转发给你们,凡当年度年检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