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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典期间缓税政策后续执行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典"期间缓税政策后续执行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18 辽地税发〔2003〕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大连分局,稽查局:


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为了尽可能缓解疫情对地方经济造成的冲击,稳定社会秩序,我省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实行了缓税政策,缓税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辽地税发[2003]55号)。鉴于文件规定的缓税期已经届满,现就该政策后续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辽地税发[2003]55号文件规定,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享受缓税政策的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其已经缓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决定免征、减征或全额征收。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上述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恢复征税。

二、对受“非典”影响较重的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按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全部缓缴税款在年底前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