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999年8月17日发布实施)深地税发〔1999〕3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
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
〔1999〕154号)收悉。对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87)年深税政三字第109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即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或出租、出借之月起计征
房产税。符合免税规定的新建房屋,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从使用或出租、出借之月起计算
房产税免税期。
市局原《
关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
深地税发〔1999〕294号
)作废,以本文规定为准。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