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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05 深国税发〔199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深国税发[1995]第511号)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