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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9]80号 2009-3-24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处理问题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因会计处理与新税法规定不一致而导致的两者差异,凡企业将该差异在账务上进行处理的,可以按照新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如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此类问题比照执行。
企业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变更。
二、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认定
企业在以前年度按老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且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分别减少企业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和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做好相关台账的登记和管理。
三、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企业在1998年前形成的老基金结余,由于已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再税前扣除。1998年至2005年期间形成的新基金结余,按照老税法规定在以后使用时再税前扣除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2006、2007年形成的基金结余,按照老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