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11月24日)深地税发〔1996〕6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635号)称:
“一、根据《
营业税税目注释
》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79号
)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