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04 豫地税函〔2000〕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
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
租赁业务,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
营业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