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后手续费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就地分级入库后手续费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财预字[1999]26号1999-5-12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湘财法[2008]12号 规定,省财政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地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不含盐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从1999年1月1日起,按省与地市州县各5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省库和地市县国库。现就缴库方式改变后,手续费提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税”代征代扣手续费提取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即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规定,资源税单位代扣代收按入库数提取2%的手续费;按省政府办公厅[95]48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按入库数提取5%;按国家税务总局[90]1111号文件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入库数提取5%。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比例,严禁重复交叉提取。
二、提取“三税”手续费时须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不准坐支税款,库外转移手续费。税收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级次栏内别填写省级50%,地市(或县市)级50%:“退库”栏内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退库手续的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资源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