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12 豫国税发〔2005〕2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5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享受税收减免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税收减免的管理问题上,以前的各项规定比较凌乱、分散,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也不利于纳税人学习和掌握。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减免税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将《
办法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税务机关只对企业申请的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性资格审批的管理办法; (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豫国税发〔2004〕359号
)中规定的省局四项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市局,原总局保留的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审批权限也一并下放市局。
其他减免税事项的审批权限由市局自行确定;
(三)《
办法
》附件中未列举的减免税事项标准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四)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豫国税发〔2004〕359号
)停止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局,采取年初一次性审批,在享受该政策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已经省局审批过的企业,就剩余年限进行备案;
(二)对“两免三减”、“先进技术延长减免”等减免税期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审批事项,由市局进行一次性资格审批,以后自开业至该项优惠期结束的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三)对生产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取消审批,采取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就该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管理办法;
(四)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190号)停止执行。
三、材料报送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填写本单位《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分口报送省局相关处室。
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