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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1月10日)深地税发〔1997〕5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所转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给你们,依据市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 ( 深府办〔1997〕111号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缴纳义务人。请遵照执行。

  附:深府办〔1997〕111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