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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09 深国税发〔1998〕3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废止
  各分局(稽查分局除外)、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深圳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下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代证代收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财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计财部门、征收部门以及代征代收单位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计财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局计财处在票证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我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我局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负责市局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4、组织我局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5、组织我局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特区内各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计财科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征收科(基层分局)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征收科(基层分局)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严格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5、组织本单位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税收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三、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四、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本退还书一律由各分局(包括宝安、龙岗区局)计财科负责填开并报本单位局领导签章。

  五、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缴款书”。

  六、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到企业所在地征收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凭证。

  七、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完税证。

  八、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又称无纸化缴税凭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银行使用。

  九、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目前我局仅有海洋石油分局领用印花税票。

  十、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十一、票证专用章戳。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税退税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章等。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除外,填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时,在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本章,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或其他任何章戳代替本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

  其中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和退库专用章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格核销手续。

  第七条 税收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错误和票证浪费,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用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分局(包括宝安、龙岗区局)应根据本单位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年向市局编报下年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计划。市局根据上报的计划安排印制和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保证票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领用的票证一般为一个季度的使用量。

  三、交接手续齐全、严密。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相互签章。领发双方办完手续后各执一联,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证。

  税务人员、代征代收单位向票管人员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证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领取。领发时,领发双方必须当面共同点清,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共同签章,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清。

  税务人员、代征代收单位向票管理人员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第八条 税收票证保管。各级税务部门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存放要有专门设施,确保安全。各级税务部门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计财部门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征收科、代征代收单位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每天下班前,开票人员必须对使用开出的票证进行一次核对,将未用的票证存放到保险箱柜保管,不准带票回家。做好票证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二、票清离岗。各级税务部门的票证管理人员、开票人员和代征代收单位的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代征代收单位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营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三、归档保存。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与相应的缴款收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造册登记,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准销毁。

  第九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代征代收单位的经办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证。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等印制质量,按合格票填开。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手续。填开电脑税票。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后,开票人员打印电脑税票,并将电脑税票的有关数据与申报表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将电脑税票交纳税人;如果将税票统一交银行的,应与银行办理签收手续。

  填开无纸化缴税凭证。银行开票员要按票号顺序填开。每天轮班交接时,开票员必须对经营的票证在专用登记簿上填列起止号码、使用数量、然后互相签章。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纳税人到当地征收分局或基层分局填开,完税分割单一律由调拨销售企业凭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到当地征收分局或基层分局申请填开,并同时缴回原缴款书和原分割书。

  三、专票专用,先领先用,按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开票人员(含银行开票人员)一次只能领取一箱电脑税票;对所需的同类型手工税票每次只能领取一本。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按顺序填开,不得跳号使用。

  四、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时期填开票证。

  五、税收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六、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或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写。

  七、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或纸填开。

  八、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章戳所用颜色统一为红色或紫红色。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应盖上“征税专用章”(收入退还书盖上“退库专用章”)。

  九、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第十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税务人员每月至少一次,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分割单存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票证主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互相签章。

  二、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填用各种完税证、罚款收据后,凡是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根据填用的完税证、罚款收据按日填开汇总缴款收,连同自收的税款,向国库经收处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委托代征税款的,应按以下规定或根据委托、受托双方签订的代征合同向计财科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具体规定为:税所(税务征收点)限期三天,限额由分局自定;代征代收单位限期不得超过1个月,限额由分局自定。

  三、上述一、二款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要及时清点号码是否顺序连号,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各级税务部门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原包、原本、原份、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集中上缴上级税务机关。

  二、在填写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票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各分局,税所、征收点不得自行销毁。

  三、按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各分局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上缴市局计财处。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盘点。各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帐簿结存记录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二、各级税务部门票证主管人员要按月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三、基层税务部门的票证主管人员对税务人员和代征代收单位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四、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年终要进行一次票证清理工作,核对全年度票证的领、用、存数字,查对帐实数字是相同。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的,毁损残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

  三、票证长短损失处理,原包票证发现长短,经复点多出部分,由领票单位通知发票单位补填“票证领发单”。属于原帐出现短少、缺页、错号和污损、残破等不能使用的票证,由各单位将原本原封退回市局,并作“上缴数”处理。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逐级上报至市局,不作废票处理。

  四、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一)有价证券照价赔偿。

  (二)税收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每份赔偿200元。

  (三)出口货物税收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400元。

  五、票证损失的核销权限和核销办法。凡一次损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在5份(含5份)以下,其余票证在10份(含10份)以下的,由各单位按票证管理有关规定审批核销,并报市局计财处一份备案;损失数量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查核销。

  损失票证在未经批准核销前,作结存数中的损失结处理;经批准核销后,以损失数列报。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票证以及印发税务机关规定销毁的票证。

  二、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三、未填用的票证需要销毁的,必须上缴市局负责销毁。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核算。

  一、各级税务部门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依据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票款结报单、票证缴销表、票证结报手册和票证损失报表。

  告单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帐,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报表。

  二、税务人员、代征代收单位设置票款结报手册,一式两册,一册由税务人员、代征代售单位用以请领票证,结报税款;一册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登记作为票证领用分户帐,用以结算税款,核发票证。

  三、票款结报手册必须按人设帐,不同种类的票证,应分别设立帐页,不得混淆;票证领用人向票证主管人员领用票证时,双方应当在手册上填明所领票证的字号和份数,并在手册上相互签章。结报时,票证领用人应在手册上填明结报日期、票证号码、税款等项目,经票证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票证领用人手册签章并同时登记票证领用分户帐,以便核对票证领用人的票证领、销、存数量。

  票证领用人工作调动,或者代征代收单位停止代征代收税款时,结报手册和结存票证应及时收回,结清手续。其接替的人员另换新手册使用,以便分清责任。

  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各分局还必须将票证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计财处,报告要有具体内容、有数字、有分析、有说明。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审核。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代征代收单位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人员进行复审。要坚持做到:填票人员自审、税收会计复审、科(所)长抽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各分局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票证审核内容:根据税法规定,审核使用的税目、单位价格、税率和应税额是否正确,填发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漏填、涂改、挖补等现象;退税和提取手续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等。

  各单位对票证中发现的错误,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多征少征税款的,及时办理退税和补税;对无法退补的税款和其他违法乱纪的重大问题,及时的报请领导处理;各分局当月票证审核后,应及时填制“票证审核通知单”给基层单位纠正,同时填制“票证审核情况报表”于年度终了后汇总上报市局计财处。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检查。基层税务机关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检查;市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总数的30%;每三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检查。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部门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

  二、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赔偿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税务人员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1000元;对代征代收单位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收合同规定办三、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税收证式样和保管期限另行下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票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