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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0-25 深地税发〔2006〕607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情形,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一)个人申请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除了提供《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外,还应填报如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2、赠与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区地税局(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一式两份)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存一份退纳税人;制作免税文书送达纳税人。

二、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要求赠与方纳税人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才予以不征营业税;对受赠方纳税人全额征收契税及印花税,并在契税、印花税完税凭证下方空白处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表格存档。

三、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方自行向区地税局(税务所)申报缴纳契税及印花税的,税务征收窗口应要求其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对其全额征收契税及印花税并在完税凭证下方空白处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表格转主管科(组)存档。

四、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及税收代征单位一律不得代其开具发票。

  五、各区地税局根据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印章格式,自行编号刻印“个人无偿赠与”专用章,各区地税局(所)征收窗口留用一枚,其余号数印章发放给税收代征点使用(每个征收点一枚)。各征收单位应做好印章的登记保管使用工作。

六、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原因受赠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对于个人转让通过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在申请“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住房自用起始时间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若适用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严格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

八、各区地税局应对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纳税人档案专项归档管理,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专用章格式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