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08-15 深地税发〔1997〕4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
房产税问题,市局已于1997年7月25日以
深地税发〔1997〕374号
文明确批复稽查分局。现补充,该文适用于内外资企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