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10-28 豫地税函〔2005〕241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明电〔2005〕1号)精神,为做好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
教育费附加,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加强对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
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