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我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6-13 深国税发〔2002〕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2〕373号 
)转发给你们。
市局同时明确,符合该函件规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退(免)税审核审批由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管辖。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