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4〕30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财税[2004]168号
)规定,对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按照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对我省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与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确保及时、足额入库。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