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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23 深地税发〔2008〕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9〕49号规定,自2009年1月22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函》(深国房函〔2008〕597号)转发给你们,该价格为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均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值),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 深地税发〔2007〕587号停止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