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13 深国税发〔1999〕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关于我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收入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4号
)和《
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明电[1995]1号
)的精神,经研究,从1998年度起,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在市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收入一律按税法规定征收
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