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年9月18日)深地税发〔2001〕7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份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运输代理业营业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
〔2001〕80号)收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征税问题,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函
〔2001〕66号)的规定精神,批复如下:
一、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深地税函〔2001〕66号的有关规定供应发票。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对在发票上列明的运费收费项目,计征营业税时按照其与境外运输公司等运输单位结算的合法有效凭证予以扣除,按照扣除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没有在发票上列明运费收费项目的,全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境外运输公司开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票据允许入帐,但税务机关应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要求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如运输合同,证明运输业务已发生并已按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等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