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12月17日)深地税发〔1996〕7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7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 称:“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