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0-17 深地税发〔2000〕7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35号
)转发给你们,此文适用于我市内、外资金融机构。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月十七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