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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20 深国税发〔2000〕6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