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9〕110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 ,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
第三条、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第四条、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以下简称经营表,见附件二);(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见附件三);(三)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四)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省局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1月20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上报至省局。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总局文件二、三、把条废止,省局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