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12月21日)深地税发〔1999〕5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9〕830号
)称:“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