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25 云国税发〔2004〕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
征管,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当期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国税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 基层管理单位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上报:
(一)不属于当期税款的;
(二)以往核准的延期缴纳税款还未入库的;
(三)非特殊困难或虽有特殊困难但无相应材料的;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期限超过三个月的;
(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足以缴纳税款的;
(六)填报内容不真实的。
第七条 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上报和审批管理工作由各局的
征管部门负责,分管局长把关,采取分级管理,逐级审核上报,省局集中审批的方式,实行使用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管理软件“NTDS”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维护和提供信息传输由本级信息中心负责。审批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逐级传递,审批的纸质资料按下列规定实行省、地两级分级归档管理,凡属其金额管辖权限的纸质审批资料,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联)需要上报外,其余的不再上报,由本级负责归档管理。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局建档备查;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省局建档备查。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基层管理单位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报批条件的,应在3日之内将其所有资料报送到县(市、区)局。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上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纳税人。
(二)县(市、区)局对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其相关附列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其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对符合延期审批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4日之内将相关资料录入电脑,上报到地、州、市局,纸质资料随后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上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纳税人。
(三)地、州、市局对县(市、区)局上传的电子信息和报送的纸质资料要及时进行复查审核,对其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电子信息5日之内将其上报到省局,纸质资料随后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上报,并及时回复县(市、区)局。
(四)省局收到地、州、市局上传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电子信息及报送资料后,由征收管理处提交计财处会审,对符合延期审批条件的,100万元以下的由征收管理处处务会集体研究审批;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征收管理处处务会集体研究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批复时限为6天。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批复的处理。
(一)省局批复的电子信息应在批复当天传递至县(市、区)局。纸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由省局签批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后传递给各级局存档备查。
(二)地、州、市局应督促县(市、区)局尽快将批复结果通知纳税人。
(三)县(市、区)局收到省局批复的电子信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的《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两联),加盖县(市、区)局行政公章后正式通知基层管理单位。
(四)基层管理单位收到县(市、区)局的《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后,一联单位留存,一联及时送达纳税人。
第十条 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入库情况实行跟踪落实制度。各地上报省局并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县(市、区)局必须在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后一周内将延期税款的入库信息录入电脑,以便系统内各级局掌握延期税款的入库情况。对于逾期缴纳税款的,应从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要与欠税分别统计、分别核算。
第十二条 省、地两级国税机关要指定专人,明确职责,认真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相关资料的登记、归档、保管工作,以利备查。上级局对下级局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应适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检查复审制度,以加强监管,确保审批质量。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 对上报不及时、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规定上报审批以及纸质资料归档管理存在问题的,按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