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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3.04 辽地税发20082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大连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仍应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7〕68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未纳税的车辆应予补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二ΟΟ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