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1-22 深地税发〔2009〕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0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10]12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
现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的函》(深国房函
〔2009〕32号)转发给你们,该价格为我市享受营业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均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值),请遵照执行。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知
》 (
深地税发〔2008〕214号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