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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中关于个人因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中关于个人因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年12月21日)深地税发〔2001〕8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个人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2001〕339号)收悉。对个人继承、赠与等涉及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批复如下:

  一、 个人因继承和夫妻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所引致的不动产产权转移,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