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1-09 深府办〔199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
》 ( 深府办〔1997〕111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二款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作如下调整: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一条第一、二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府规〔2017〕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资金的投入,促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征费率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已开征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不重复征收)。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原由市文化局负责征收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其征收管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化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的具体政策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市文化局与市地方税务局要做好有关"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征收资料的交接工作。文化、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地方税务局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