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2002-12-26 豫地税发 〔2002〕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十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所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在省辖市区及县(市)设立的营销服务部主要进行收取保费、收发保险单据、培训营销员以及受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等业务。营销服务部不设立银行账户,不进行会计核算,收入和支出均由上一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进行核算。经研究,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上述公司所属营销服务部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调整:
营销服务部应纳
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由其上一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集中向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营销服务部应纳其他地方税收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