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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年9月1日)深地税发〔2003〕7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深地税规〔20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2〕25号)收悉。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执行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深府[1988]232号)第八条规定享受有关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20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企业兼营多业应如何确定主业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营多业的,须“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企业的经营主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按其实际营业额的相对数计算确定其主营业务。

  三、关于企业经营途中变更方式和停产停业,是否视为经营期不足10年,应追缴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的问题

  (一)经营途中变更核算方式,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由于该企业改为非独立核算后已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须视同经营期限不足10年,追缴其原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二)在经营中,实际已停产或停业,每月办理零申报,但未办理工商、税务注销手续其经营期限的计算问题。有关经营期限的确定比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由于企业“在经营中,实际已停产或停业,每月办理零申报”只能说明该企业当前处于实际停业状态,并不能证明该企业已实际终止生产、经营,因此要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日期,需等到企业结业办理有关工商、税务注销手续时再具体核定其实际经营期。

四、关于新办并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第(五)款已有明确规定,即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2000年7月1日以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至于在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则无论是否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都不适用以上规定,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关于服务性行业和技术性服务业如何界定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分局对具体问题难以判定的可上报市局审核批复。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