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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09 深国税发〔2001〕376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附件《深圳市卷烟计税价格表》执行,对需要采用“核定价格”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的卷烟,报市局批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