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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09-28 豫国税发〔2005〕2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电子文档已通过省局FTP下发,请各市注意接收。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第5款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要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规定,各市国税局应将2004年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问题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