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专业市场承租商户集中办理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10-10 深地税发〔2000〕6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登记分局:
你分局《关于我市专业市场承租商户集中办理税务登记的请示》(深地税登发
〔20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我市专业市场中的承租商户,不管其注册类型,只要其领取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执照,均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户一证地办理税务登记,不能由专业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办一证。至于各商户缴税的问题,可由各征收分局按照实际情况审批由专业市场管理部门统一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但必须在各商户的电脑资料中录入由专业市场管理部门汇总代征税款的标志,以免在统计各分局登记率和申报率的过程出现误差。专业市场中企业性质商户,经检查分局确定不需建帐的,统一由征收分局进行管理。其收入划分问题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化征管改革后若干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
〔2000〕2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