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再审核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1月9日)深地税发〔1998〕4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0号),市局已以深地税发
〔1997〕566号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近接省地税局《关于不再审核企业兼并破产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1998〕184号)称:“近接总局通知,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再由税务部门负责审批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的工作。因此,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审核上报《破产(兼并)企业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抵扣营业税审批表》。已审核的,均不得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抵扣。”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