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加工减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6-13 深国税发〔1996〕3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1996]49号
)的规定,现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有关粮食加工的
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我市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经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
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
增值税,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二、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出申请,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