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29 深国税发〔1998〕4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6〕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27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跨省、市经营的纳税人,需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径自向国家税务总局报批,并抄送我局备案;
二、本省内跨市经营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本市内跨区经营的,由市内审批;区内经营的纳税人,由所属征收分局或区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为保证深圳经济特区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新设立在深圳市的成员企业,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财政部﹝85﹞财税字第109号第六条规定暂不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