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5月4日)深地税发〔1999〕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我市尚未实行公务用车补贴制度,故《
通知
》第二条中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的规定,暂不执行。
二、关于通讯费用的扣除标准问题,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下发前,暂按我局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