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欠税加收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07 豫国税函发〔1998〕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7〕28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省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末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这一规定在过去的税收
征管工作中未能得到认真执行。根据国务院增收节支电话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现将企业欠税加收滞纳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98年度发生的新欠以及未按清欠目标入库的97年度以前欠税,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先入滞纳金,后人所欠税款,确保今年不发生新的欠税和清欠计划落实到位。
二、为了掌握全省欠税滞纳金情况,请各地将截止98年6月底以前发生的欠税应加收的
滞纳金按附表要求认真计算填写,并对应加未加滞纳金的原因另附文字说明,于7月20日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