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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20日)深地税发〔1997〕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2号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7〕6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经国税局批准同意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可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缓缴手续。

  二、对已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而未向我局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已向国税局办理了缓缴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手续而未向我局办理缓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手续,而造成偷、欠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除追缴其偷、欠的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外,可按规定处以罚款。

  此复。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