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2月15日) 深地税发〔1996〕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深地税规〔2008〕2号
)规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府〔2011〕4号)规定,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
〔1996〕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精神,暂定我市的特区综合物价补贴为500元;特区保留津贴为300元。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简化为:
(一)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房补-1600元
(二)公司企业个人工资、薪金应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600元
房补是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提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指市政府有关规定从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由个人负担部分,并上缴有关部门专储的住房公积金。
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映。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府办〔1996〕11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5〕5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房补-法定费用扣除额。
二、企业个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特区物价补贴?特区保留津贴?住房公积金?法定费用扣除额。
三、宝安、龙岗两区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6年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并由你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